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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供热设施上私自安装管道泵
在供热设施上私自安装放水装置
根据《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:
第二十四条 未经供热企业同意,热用户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:
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,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为保障供热工作的正常进行,请广大用户杜绝以上违法违规用暖行为。有私自安装违规设备行为的,请抓紧自行拆除恢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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